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患有荆疾、伤塞、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按触直投入口食品的工作。
3.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
4.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人员必须学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5.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以及食品加工操作技能培训,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和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6.新参加工作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7.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